规章制度

大理科技管理学校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06-09 15:35:50 浏览次数:483

大理大理科技管理学校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理科技管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大理下关

第三条 学校隶属大理教育局,学校性质为民办中职学校;学制三年;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可容纳学生1000人。

第四条 学校发展定位:云南省省示范性学校。

办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 为时代需要育人

校训:明德、至善、博学、笃行

校风:崇德、向善、为美、创新

教风:求真、求实、求知、求精

学风:勤学、好学、善学、乐学

校歌:《书写人生最美的画卷》

校徽:

校徽以数字“3”为设计元素进行夸张、变形等艺术造型处理,寓意“放飞理想、奠基人生”,体现了三高中培养“全面发展+特长”的新世纪合格人才的办学目标和“以学生发展为本、为时代需要育人”的办学理念。

校徽整体图案寓意学生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快乐学习和健康成长,像一只只充满活力和智慧的大鹏从这里展翅高飞。

校徽整体造型为圆形,色彩选用象征希望和朝气的红色,寓意三高中不断蓬勃发展的美好前景。

校旗:校旗蓝底绸缎面寓意是博大、永恒、和平;白色字寓意是纯洁、轻松愉悦、有壮大之感觉。蓝色和白色搭配寓意是明朗、清爽与洁净。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校长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主持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三)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人才培养、科研等任务;(四)领导全校教职工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五)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规则化、制度化;(六)组织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工作,审批学校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和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七)负责签批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负责同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联系,争取更大的支持;(八)接受党支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加强民主管理。关心群众生活,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九)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全面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德建设,创建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十)带领学校班子成员,各施其职,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第七条 学校实行班子例会制。班子例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学校班子例会实行集体讨论体制。学校班子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审议,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教学常规考核制度》、《教职工考勤制度》、《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每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制定奖励方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制度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本人,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遵守中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遵守校规校纪。

第二十六条 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进行助学帮困,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的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适

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教育目标是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第三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分管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整个年级的全部教育教学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设置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完成教学任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教学班和行政班并存的教学组织形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实际修习的课时、学习表现。规范考试评价要求,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必修课程要求为准,考试成绩合格是毕业的重要依据。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加强学生成长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围绕核心素养开展教学与评价。突出学校核心素养下“352”教学模式特色项目建设,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创设与生活关联的、任务导向的真实情境,促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地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科研室,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三十九条 政教处是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贵班主任以及学生的管理工作。政教处是在校长领导下,协助分管校长全面开展学校的德育工作。

第四十条  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政教处协同团委组织开展学生的军训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性活动、校园艺术节活动、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等,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健全卫生制度、舍务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健全保管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一致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